1989年12月16日国家交通投资公司交投水[1989]118号发
第一条 为明确本公司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做好水运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水运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的立项申报、评估论证、投资申请和计划的编制下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由本公司投资或以本公司投资为主(占总投资的50%以上,包括经营基金、专项资金、信贷和国家统借统还利用外资以及自筹资金投资规模)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概算调整(包括在建项目概算调整),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由本公司组织审批,或由本公司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管委会、董事会)审批。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备案。
第五条 初步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全套设计文件及初审意见主送本公司(大中型项目设计文件八份,地质勘察报告二份,小型项目设计文件五份)。初步设计审批后,不得改动。如需修改设计或修正概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正式意见,由本公司按程序进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预留费,经本公司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六条 联合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审查,应有本公司参加。
第七条 本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一切活动进行全面的有效的监督。
第八条 新建项目的管理机构(项目董事会或管委会),原有企业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机构(如港务局授权管理项目的建设指挥部)的设置及主要负责的选聘、任命及变更,在正式成立、聘用、任命前均需与本公司协商,取得确认。
第九条 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后,本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和建设单位进行商谈,根据投资方式签订相应的投资包干合同和贷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续建项目的年度投资在年度计划下达后,本公司与建设单位(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需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出开工报告。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由本公司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由本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年度新开工项目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条件提出正式动工申请,经本公司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的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安装,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引进竞争机制。
特殊情况不实行招标的,需经本公司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的招标、采购(包括利用外资统借统还项目的设备、材料,由本公司组织建设单位负责进行。
参照世界银行的做法,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采购的项目和计划,招标、采购的程序办法和评标原则;招标(书)文件、技术规格书的确定,投标者(投标商)的资格预审原则、方法及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决标结果、合同签署及项目出国团组等均需经本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本公司可以委派项目经理代表本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有义务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本公司同意的有资格的工程监理机构或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执行实施监理。受委托的机构或人员的职责范围、任务和条件需经本公司认可。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公司制发的表式和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提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期向本公司提交项目执行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从设计到施工、投产各阶段的主要形象和工作量;
2.项目成本、开支及本公司和银行贷款的支付情况;
3.对项目的管理情况;
4.贷款协议(投资包干合同)中借款单位承诺保证的执行情况;
5.借款单位的财务情况及前景;
6.项目的预期收益情况;
7.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本公司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考核项目执行情况的工作指标及其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公司定期召开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和征求项目投资安排意见的工作会议,建设单位应接要求参加。
本公司召开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会议,邀请交通部和有关方面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本公司可以派工作组到现场实地察看,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接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报告,同时抄送本公司,组织验收,本公司参加。本公司自主安排的项目,公司自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应接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主送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本公司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实行参股的项目,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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