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4年4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
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努力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报道新闻和传播信息,反映并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新闻工作者要忠诚于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发扬党和人民新闻事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
新闻工作者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党和政府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对党与国家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
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及时、准确、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履行主人翁的职责,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以及了解世界所需要的新闻和信息,讴歌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创造才能和劳动业绩,正确反映他们的愿望、呼声和要求。
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满腔热情地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重视群众来稿,妥善处理群众有关建议、批评、申诉和检举的来信、来访,开展多种多样为群众服务的活动。
二、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新闻工作者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在这个基本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新闻、言论、图片和音像要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投身到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来。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对社会负责,对群众负责,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于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要促进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
新闻报道要严格遵循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和促进祖国统一。
三、遵守法律和纪律
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宣传纪律。
坚定地宣传、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宣传同中央决定相违背内容。
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保守党、国家、军队和科技、金融、商情等秘密,注意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维护包括申诉权在内的应有权利。
四、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不得捕风捉影,不得想象虚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歪曲事实。
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绝对化,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
工作要认真负责,避免报道失实。如有失实,应主支承担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做到客观公正。
采写和发表新闻,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私利出发,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尊重科学,尊重实践,对于有争议的学术问题,不任意褒贬,不武断偏袒。
六、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和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不刊发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或版面作交易,索要钱物,牟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被报道地区、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新闻活动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从中牟利。
保持勤俭作风,不得向采访地区或单位提出生活接待方面的特殊要求。
七、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团结协作,发挥整体优势,是社会主义新闻工作的一大特色。新闻工作者要谦虚好学,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同行之间应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提倡正当的业务竞争,反对从个人或小团体私利出发,故意给同行制造困难,败坏同行声誉。
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反对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
八、增进同各国新闻界的友谊与合作
新闻报道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友谊和合作,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民族传统,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发展同各国新闻界的交流与合作,在相互交往中互尊互重,维护祖国和中国新闻工作者的尊严。
附件一:禁止“有偿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附件二: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
1993年7月31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新闻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新闻队伍的素质是好的,富有敬业、创业精神。但近年来,新闻队伍中出现了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问题,一些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利用采访和报道搞“有偿新闻”,甚至向被采访和报道的单位、个人索要财物。这种不正之风损害新闻工作信誉,腐蚀新闻队伍,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要认清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职责,继承和发扬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维护新闻工作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安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精神,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不得接受被采访或被报道者以任何名义给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向被采访或被报道者索要钱物;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得以重奖办法吸引新闻工作者到本地区、本单位采访报道。
三、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被报道单位做广告。凡属新闻报道,新闻单位不得向被报道者收取任何费用;凡收取费用而刊播的,应标明为“广告”。
四、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五、各新闻单位要在新闻工作人员中深入地开展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制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新闻队伍中廉洁清正、模范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的集体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弘扬正气。对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摘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