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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关于对环保产品实行认定的决定

环科[1996]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作用,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保障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环保产品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用于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环保产品实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环保产品,颁发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实行认定的环保产品是: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材料,包括治理水污染与空气污、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控制噪声与振动、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
在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其他污染防治工程中,以及在环境监测中,必须使用获得认定证书的环保产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项目不予审批。
我局负责全国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的规划协调、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各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获证产品在本辖区内推广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
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将分期分批进行。
环保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目录及认定技术要求另行发布。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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