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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的并购程序

根据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一般企业的并购程序应为:
1, 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企业,双方可直接进行洽谈,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
2, 对被兼并企业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的转让低价。
3, 确定成交价。以低价为基础,双方直接接触的可协商定价,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通过招标确定。
4, 被兼并方为全民企业的,成交价需经过被兼并企业的产权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要约的受要约人中收购该股票。
5, 受要约人在要约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股票。预受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6, 主要要约条件的改变。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其他传播方式。
7, 要约期满。
(1) 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公司目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行新的收购要约外,其后每年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2) 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时,该股票在证交所停止交易。
(3) 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公司股票总额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相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8, 收购后重整。收购完成后,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进行重整,使其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符
(1) 归属所有者确认。
(2) 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全民企业所有者代表为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3) 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和法律手续。

----摘自《企业战略管理》 王方华 吕巍 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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