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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购并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购并程序如下:
1, 选择目标公司。购并公司先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出目标公司。
2, 聘请顾问。由于收购中有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选好目标公司后就应该聘请有关方面的顾问,同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 收购目标公司不超过5%的发行在外的股票。
4, 继续收购。当收购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交所、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这不包括因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所引起的持有5%以上发祥在外的股票。在做出此报告秉公告知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合作出报告前,不得直接或间接购入或卖出该种股票。以后,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目标公司、证交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合作出报告前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5, 发出收购要约。当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在该事实发生的4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做出有关收购方面的书面报告,然后向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并以货币方式支付收购股票,购买价格取在收购要约发出之前的12个月之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这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在收购要约发出之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在收购要约发出之前,不能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向受要约人、证交所提供本身的情况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善、不至于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起要约。而且,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持有同种股票的所有人。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应低于预受要约总数。

----摘自《企业战略管理》 王方华 吕巍 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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