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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根据我国公司法,合并(某些书上也称为兼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凡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终止的,称为吸收合并;凡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而产生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随新的公司产生而终止的,成为新设合并。

----摘自《新编公司法教程》 江平 方流芳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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