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下面两种方式设立:
1. 发起设立。它是指发起人认足公司第一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资本,而不对外公开招募认股人的公司设立方式。每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般按发起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发起人应按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实物或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形式缴足股款,但不得以信用或劳务出资。
2. 募集设立。它是指发起人只认缴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一般为非特定的社会公众,也用通知单对限定的人募集。前者称社会募集,后者称定向募集。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公司发起人须提供发起人背景资料、招股方法,以及待收股款的银行名称、地址等文件。当发行的股份未能母鸡,发起人应连带认缴。
----摘自《现代企业制度概论》 邓荣霖 人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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