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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责任

董事的责任是从其在公司所处的地位中派生出来的。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董事的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董事以公司的名义,并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对公司有约束力,而订立合同的股东不负个人责任。
2, 董事不得进行欺骗。董事进行的任何欺诈性或暗中进行的交易活动而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应由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3, 董事不得接受贿赂。当贿赂发生时,公司与贿赂者之间的任何协议都必须予以撤销,此外,公司可以向法院对行贿者和受贿者提出连带控告。
4, 董事不得越权。董事的越权行为指的是董事超出法律规定或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行为。
5, 董事不得使自己处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董事必须对公司保持忠诚和信用。具体包括:董事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与公司的业务相互竞争;董事不得篡夺公司的营业机会;董事不得私自与公司内的一个机构做买卖。
6, 对于因为董事相信了一个过去的行为还没有被怀疑的职员提供的虚假情报,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以及对该职员的失职行为,股东会不负责任。
股东在某类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包括:
1,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表决赞成宣布股利,或以其它方式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该董事与其它所有表决赞成或同意的股东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
2,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规定,表决赞成购买本公司股份,他与其他所有表决赞成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责任。
3,如果董事在没有支付或清偿公司所有已知债务、借款或责任,或没有为其作出足够的储备时,表决赞成在清理该公司期间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则他与其他所有表决赞成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责任。


----摘自《现代企业制度》邓荣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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