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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议制机构。在股东大会的闭会期间,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会的设置有两种制度,一是单轨制,即只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唯一的管理机构;另一种是双轨制,是指公司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管理公司的业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集体选出,,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制订或审议公司的战略性决策。并检查其执行状况。其主要职权是:召开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人员,并决定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奖惩;协调公司与股东,管理部门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的职权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1)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2)董事会不得超出股东授予他们的权限范围行事;(3)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和董事会的决议发生冲突,应以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的义务。董事会主要有以下义务:备置章程及各项簿册于公司的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义务;申请宣告破产的义务;通知公司解散的义务;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申请主管机关审核的义务。

董事会的人数。公司法一般不对董事会的具体人数作规定,至多只规定最低人数和最高人数,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规定。为了减少董事会内部出现僵局的机会,董事的数目往往规定为奇数。

----摘自《现代企业制度》邓荣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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