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1, 股东普通年会。这是指公司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在会议上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普通年会一般由董事会组织召开,年会的主要内容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一般由各个公司的章程或内部细则具体规定,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普通权限,即经常性的,只需普通决议的权限;2)特别权限,即须经过特别决议的权限;3)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的其它权限。
2, 特别股东大会。它是指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通常可采用如下三种办法召开特别股东会议:1)董事会集体通过决议或董事会签署书面意见后由董事会召开。2)由法定的持有一定数目股票的股东召开。3)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任何一个董事,或有表决权的股东的申请,视情况发布命令,强行要求公司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3, 法定股东会议。这类会议只在英国的公司法中有所规定。
4, 各类别的股东会议。它是指在公司的股票分成若干类的情况下,以及在各类别的股票的权益需要变更的情况下,由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们召开的股东会议。
----摘自《现代企业制度》邓荣霖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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