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岗位评价标准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是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均以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作为评价的分级标准。在岗位评价中,直接运用的国家分级标准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高温作业分极》(GB4200-84)。部颁分级标准为冶金工业部颁布的《冶金工业噪声危害程度分级》。
(二)对没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指标的分级,则根据制定国家标准的基本思路、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岗位评价标准。如《辐射热分级标准》、《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和《化学性、物理性有害因素分级标准》。
制定这种标准的一般原则为:(1)紧密联系实际,注重专业性、合理性和实用性。(2)尽量避开模糊概念,注重可评性。(3)以本单位为出发点,注重通用性。(4)各个指标等级配套,注重可比性。(5)评价论据的用语要委婉,不能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和自尊心,注重灵活性。
----摘自《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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