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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经营型


这种类型的企业较为彻底的将经营职能赋予受总公司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即子公司,总公司只保留最低限度,也就是最重要的那部分经营职能,如超过一定规模的投资活动、增加或减少对某个子公司的投资、企业兼并、合资或联营等。
某些企业之所以应该实行分散经营,原因是它们的经营领域较宽,涉及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都有性质差别的若干行业,必须保证经营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能根据行业特点从事经营管理。
一些大型企业为了搞活经营、增加盈利而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战略,其多种经营部分中的分公司同主公司的主业相差较远,技术和市场都不相关,这些分公司的经营职能的配置就属于上述分散型。


----摘自《工业企业组织设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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