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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重组方案由于牵涉破产、公司收购、股份回购、债券转让等多方面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举办的“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法律问题研讨会”。江平等著名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参加研讨会并发表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从法律角度看,郑百文重组方案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股东大会能否处分股东手中的股份。从法律上说,当然不能,这是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但股东大会能否作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决定,这应该是可以的。二是在股东意思表示中,采取“默示同意”或“明示反对”的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郑百文的重组协议中股东意思表示,应该考虑这是在特定条件下的表示方式,只要这一重组协议未被法院判处撤销,每一个股东的意思表示只有两种选择,即默示同意或默示反对,在二选一的框架下,同意和反对都是相对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认为,对重组方案持有异议的少数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不必要也不应当以阻断资产、债务重组为代价。他认为郑百文重组过程面临的诸多障碍说明,我国的某些法律确实存在过度管制的倾向,而过度管制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北京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教授从经济学角度谈到,股东所有权是相对的所有权,如果企业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也就丧失了所有权,在破产中,股东所有权就转给了债权人,因为此时,只有债权人最有积极性作出最优选择。因此,重组权力应当放在债权人手中,而不是股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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