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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经济和加入WTO的挑战,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价值取向应是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充分实现这个目标,要取决于金融改革的力度,金融业发展的速度和金融主体的承受度。确立金融改革的价值取向,进行金融改革要充分体现创新精神、法制精神、实践精神和道德精神,因为创新是前题、法制是保证、实践是载体、道德是基础。
创新精神
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内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一部金融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历史,金融发展到今天,无不是金融创新的直接结果。正因为有新的工具、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融资方式和金融衍生商品等不断的涌现,才使金融业发生了本质变化,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金融创新,金融业永远只会在同一水平进行数量型增长和规模的简单扩张,不能实现质的飞跃。
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核心就是以创新促发展。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自己的命运,就必须提高创新能力。
金融创新,首先是理论创新。但这个进程首先取决于理论的创新和成熟,理论是先导、理论是开路的。就是要突破影响金融创新的立法障碍和体制性障碍,进一步研究金融创新,不断加快高科技条件下金融体制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科学的金融改革理论、对策和实践手段,通过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
其次是体制创新。全面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需要有高度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的金融微观主体强有力的支撑,没有充满生机活力和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行,就不可能构成21世纪中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的微观基础。从体制上创新,就是突破原有体制、制度的局限性,对金融微观主体市场角色重新定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我国金融业进行产权改革,使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成为现代化的金融企业。
第三是机制创新。尽快形成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开发和应用步伐,从根本上实现科技与金融的紧密结合;尽快形成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氛围,大力吸收和培养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人才;努力从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创造条件,创新金融服务理念和手段,重组业务结构,采用现代科技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高效、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改革内部管理系统,建立支持利润的最大获取和风险的有效控制的机制。
法制精神
市场经济实质是法制经济,其运作必须符合游戏规则,而游戏规则要通过立法来制定,通过实践来完善。金融业也需要金融法律、法规来规范,来约束。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业稳健运行起着保障作用。勿庸讳言,我国金融业正在向法制化的方向迈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母法的十几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构造出我国金融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运作和稳健经营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金融法治已成为金融业的国际潮流。世界上金融业发达的国家,无不有着成熟的金融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滞后,已凸现出新经济以及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存在一系列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因此,必须构建我国金融的法律体系,要按照国际化、通用化、规范化的要求,研究制定能够使金融系统稳健运行的市场行为准则,即金融机构从市场功能定位、市场进入、业务规则到市场退出、歇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立法思想、法律内容、法律体系、立法技术上完善;另一方面,要体现科学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的法律效率、最大限度的透明性原则,做到法律不再困惑、立法不留空白、司法不再打“白条”、执法不再沉重,为我国金融业入世,迎接新经济的挑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实践精神
实践第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依据。金融理论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和成熟,需要实践的检验和丰富。金融创新的功效到底么样,要从两个方面看。第一,我国的国情要求我们在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时要从实际出发。在金融改革创新时必须与其他改革创新同步、配套,既不超前,也不能滞后;对外来的东西,要有选择的“拿来”;对历史的东西,要继承创新。金融改革方案的制定,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政策、措施的出台要符合我国的国情。第二,任何金融创新客观上都存在正负效应,其功效的发挥程度取决于宏观和微观金融环境,金融创新要因环境而定,因时制宜。
金融创新是改革。改革的突破是一个艰难而又复杂的探索过程,也是政策性很强的操作过程,不能急于求成。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都要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理论和新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才能把改革引向深入,达到改革的目标。因此,我们必须从国情出发,从金融实际出发,把金融创新作为理论来研究、探讨,把金融作为产业来规划、开发,作为服务业来丰富、规范,作为企业来经营、管理。
道德精神
道德约束具有非强制性。金融改革和创新需要法治和德治。金融法治与金融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金融法治是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约束、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行为。金融德治是以金融文化的感召力和道义习惯的劝导力来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金融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金融稳健的法律保障,金融德治是以职业道德来约束、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行为。因此,在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金融道德建设。金融德治要体现人文精神,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既要针对金融创新的实际,结合金融道德建设的特点,加强职业道德培育、引导、规范,使金融职业道德成为金融从业人员的习惯和实践。又要突出对人的管理。人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金融创新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反映。而人一般具有有限理智和机会主义倾向的禀性,人类天性有一种道德上的冒险精神,从而支配着投机、冒险和机会主义倾向,因此人往往会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私利。所以加强人的管理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前提条件。同时加强习惯和道义的引导、规范,特别是要针对金融意识、风险意识淡薄的群体行为,大力加强市场、金融、风险、创新意识教育和普及,逐步形成一种被各个行为者认同的金融风险控制的习惯和道义。
来源:金融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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